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发展
1、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凡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注册的餐饮企业、行业社团组织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凡自愿入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3、团体会员一般以法定代表人(也可推选其他负责人)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
二、会员管理
1、会员要自觉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各团体会员单位要确定联系人,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保证联系渠道畅通。
3、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服务
1、免费为会员在协会网站或微信等媒体上宣传。
2、将政府有关行业的政策法规通过协会网站或微信等媒体及时传达到会员单位。
3、根据会员需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的培训、讲座。
4、搜集整理行业的经济数据,及时通报给会员。
5、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和同行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会员单位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6、组织召开联谊会、年会等,搭建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7、收集汇总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就共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8、按照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四、会费收取和管理
1、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标准为: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3、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
4、会费由协会会员部负责收取,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财务管理在年检时向市社团登记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3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
2020年10月23日